漯河市商务局 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01:06:31|来源:漯河市|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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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商务局

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通知

漯商〔2021〕42号

 

各县区商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商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局和西城区招商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范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关于印发漯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20〕33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漯河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加强对家政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管,统筹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企业为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和对家政服务员的信用监管机制。

    ——强化应用。推动信用信息应用与服务,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1)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或按一定映射规则确定的信用代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是否购买家政保险等),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考核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等)。

    家政企业要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业务应用(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企业要在2个月内为其建立信用记录;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要在其入职后1个月内为其建立信用记录;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其信用记录要保留5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附件2)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各县区商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各县区商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各县区商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

    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3)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状态等)。

    各县区商务部门要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重点收集“黑名单”、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后,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B、C类,并根据信息更新情况定期调整。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优秀;B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较差。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严格遵守家政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当年未发现向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未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当年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员工遵纪守法,遵循行业规则,当年企业未收到任何投诉;

(五)企业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进行注册,并且家政服务员信息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录入率达到90%以上。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当年未发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的;

(三)当年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员工基本能遵纪守法,基本能遵循行业规则,当年企业收到投诉低于五件,并及时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

(五)企业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进行注册,并且家政服务员信息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录入率达到70%以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一)一年内出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因违法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同一类型失信行为。

(二)当年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当年被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未设立或不健全,员工未遵纪守法,不遵循行业规则,当年企业收到五件以上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五)企业未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进行注册,或者家政服务员信息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录入率未能达到50%的。

    三、信用分类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开展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时优先推荐;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三)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四)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六)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七)视情形限制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家政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市信用平台应当将该信息类别调整为已修复信息,不再纳入评价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作为实现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细化分工,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县区商务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在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要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

(三)保护信息安全。各县区商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商务部门要广泛调动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消费者、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指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大信 用产品研发力度,有效识别和惩戒失信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为家政服务市场主体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服务。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做好宣传推介。各县区商务部门要广泛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推介诚信典型主体,曝光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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